根据山东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开展学术不端行为自查工作的通知》(鲁教科函〔2020〕27号)文件精神,为坚持学术诚信,严明学术纪律,学院决定开展学术不端行为的自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自查范围
我院在编教职工近三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以学院为署名单(第一署名)发表的论文和出版的著作。
二、自查内容
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 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各院部、部门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认真开展学术不端行为自查工作。各院部、处室负责组织本单位每位教职工自查并填写《承诺书》(附件1),形成《关于学术不端行为自查工作报告》(附件2)。对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已发表的问题论文要及时撤稿、已出版的问题著作要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对于漏填的论文、著作,职称评聘时不予认证。
(二)各院部、部门要按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0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鲁教科字〔2019〕5 号)要求,不断完善有关科研诚信建设的规章制度,持续开展学术规范制度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强化学术不端行为监督与惩戒,实现科研诚信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扎扎实实做好科研诚信建设工作。
(三)本次自查后,对于在自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等查出的学术不端行为,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请各院部、部门于11月17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将《关于学术不端行为自查工作报告》、《承诺书》、《学术不端论文、著作汇总表》(见附件3),纸质版一份交学院科研处,电子版发至sdlgzykyc@163.com邮箱。
科研处
2020年11月13日